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将大额钱财赠与情人,配偶得知后能否要求返还呢?近日,芝罘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如果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婚内私自给情人转账六十余万
原告杜某与第三人杨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底,被告安某在工作中与第三人杨某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自2016年2月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第三人杨某通过微信、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共计146次,总金额为691647元。被告安某通过微信向第三人杨某转账共计7次,总金额为56210元。
原告杜某得知后起诉被告安某,要求其返还丈夫私自赠与的全部钱财。本案中杨某赠与被告安某的款项发生在原告与杨某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
本案中,第三人杨某在未与原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违背公序良俗,多次向作为婚外异性的被告赠与款项,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涉案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相应赠与款项。
关于应返还的款项数额认定问题,扣除被告转账给第三人杨某的款项56210元,第三人杨某共向被告转账金额为635437元。被告辩称上述款项均为第三人杨某向其支付的提成、工资及其他工作所用开支等。法院分析认为,被告主张的提成费用为47521元,原告及第三人杨某均认可,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的工资,原告及第三人杨某认可发放2020年工资46500元,法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主张的其他工资,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的其他工作费用,原告及第三人杨某均认可为12593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工作费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第三人杨某支付给被告的提成费、工资及其他工作费用等共计106614元,扣除上述费用,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共计528823元。故判决被告安某向原告杜某返还528823元,驳回原告杜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第三者”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本案中安某与杨某系情人关系,杨某对安某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妻子杜某有权要求丈夫的情人安某返还受赠与的钱财。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本案安某应向杜某返还受赠与的全部财产,而不是部分返还。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得到保护。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也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责任编辑 李蕾
审校:赵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