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思明法院宣判这样一起案件。魏女士与丈夫结婚数十年,婚后魏女士辞职照顾家庭,丈夫每月给她5000元家庭生活费。后来丈夫与一年轻女子发展成情人关系,并生下一患有先天疾病的女儿。5年以来丈夫向情人陆续转账300多万,并送其8套房。又瞒着魏女士,以自己的名义在厦门买下4套房。魏女士将丈夫告上法院,希望婚内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厦门4套房及丈夫名下一张银行卡内400多万存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女方60%,男方40%的比例依法分割涉案财产。
一、给第三者很多财产,诉讼策略很重要
魏女士用起诉婚内财产分割的方式,在不离婚的前提下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化被动为主动。
当发现对方在婚内送给第三者很多财产,当事人其实有很多种选择,大部分人第一反应是要诉讼离婚并分割财产,但对方完全可以表示不离婚从而拖长离婚进程。当事人其实还可以从两个角度止损,一是起诉婚内财产分割避免夫妻共同财产进一步流失,二是起诉撤销赠与,追回已经“赠与”给第三者的财产,这两个角度的诉讼都不以离婚为前提,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继续考虑是否要离婚,如何离婚。
这里就涉及诉讼策略问题。本案中,魏女士必然会继续诉讼第三者要求对方返还财产,但是否要离婚魏女士其实存在选择的空间。如果魏女士的丈夫执意离婚那他可以起诉离婚或者和魏女士协商离婚,要离婚也不用再进行财产分割,更多的是程序问题。
二、不仅仅是给第三者财产可以起诉婚内财产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起诉婚内财产分割: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种情况是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民法典》具体列举的情形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魏女士案件中就明显为转移财产,严重影响到了魏女士的利益。实践中常见的情形还有一方私自变卖财产或者故意毁坏财物,比如故意低价售卖名下股票、股权导致另一方财产也受损,另一种就是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伪造另一方的签名打欠条等,这些情形根据具体情况都可以起诉要求婚内财产分割。
第二种情况是一方患有严重疾病,但另一方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法院也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而不必等待离婚再进行分割。
总而言之,发现婚内对方给第三者很多财产,如何处理要根据当事人自身对婚姻的态度、想要达成的目的具体分析,在起诉离婚分割财产、婚内财产分割、撤销赠与追回财产等诉讼方式中择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