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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男子畸恋婚外情向已婚女赠送财物未达目的后要求返还 法院不予支持

明知他人已婚仍继续转账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
能否认定为借贷而要求返还?
在婚外情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
是否属于附条件赠与?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王某与罕某(女、已婚)于2021年相识后开始不正当交往,并逐渐发展成婚外情关系。2022年2月至3月期间,王某陆续通过微信向罕某转账、送礼和购买药品总值11320元,之后王某因未达到与罕某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愿,双方终止婚外不正当关系。王某认为其向罕某的转账属于罕某欺骗与自己结婚而产生的借贷关系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罕某返还无果后,向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罕某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款项是王某与罕某在婚外情期间发生的转账行为,双方既没有借贷的合意,罕某也未出具债权凭证,案涉款项系多次经济往来形成,且每笔金额小,部分系消费性支出,大部分属于王某对罕某的赠与,这是男女双方处于恋爱期间的正常现象,即便在本案婚外恋不正当交往这种特殊关系中,王某对罕某的转账支出也是为维护双方关系乃至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以及自愿消费行为,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同时双方在交往期间,王某在明知罕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的行为有损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婚姻稳定与家庭和睦,不属于法定的附义务赠与,原告王某无权主张返还。庭审中被告罕某表示同意返还11320元的一半,即5660元,被告自愿返还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罕某向王某返还566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一方通过微信多次、小额转账的方式给付行为,是其用以维持交往关系产生的小额情谊赠与,目的在于存续关系,表达心意,不具有返还性。同时,双方不正当婚外情期间赠与人明知受赠与人处于已婚状态,所表达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和承诺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伦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该赠与所附的结婚条件自始至终不能实现,其赠与行为不属于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情形、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附义务赠与。


法官寄语

家庭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明文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建立在“婚外情”这一特定条件下的赠与行为,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违背社会公德,当下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婚外情现象,对以婚姻家庭伦理为基本要素的社会道德体系带来了不良影响,对个人、家庭都有极大的危害。对此,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仅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目的,更要起到捍卫社会道德底线的作用,以花钱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追求有违公序良俗情感利益的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还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通讯员 阿尔祖古丽·托合提、王长华)


编辑:努尔阿米娜

审核:李军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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