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妻子晓燕(化名)感觉感觉自己的丈夫鸿涛可能出轨了。经过多次秘密跟踪,发现丈夫鸿涛(化名)长期与一名叫贺莹(化名)的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经多次劝说丈夫无果,晓燕对“第三者”贺莹更是恨之入骨。为了挽救自己的婚姻,晓燕决心给贺莹点“教训”。这一天,通过跟踪丈夫鸿涛和贺莹住进某酒店后,晓燕喊来多名亲属朋友一起来到丈夫鸿涛和贺莹居住的房间,丈夫鸿涛一看这架势,抱头鼠串,自顾自的逃离了现场。晓燕等人多次对贺莹进行殴打,并将该过程拍摄成照片、视频,以此威胁贺莹离开自己的丈夫。更为严重的是,贺莹被晓燕打成了鼻梁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晓燕发现丈夫有婚外情,晓燕(化名)纠集多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至受害人鼻梁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晓燕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的刑罚。
晓燕为了教训“第三者”保住自己的婚姻,反而被判承担刑事责任。自己越想越气,愤而将自己的丈夫鸿涛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并要求夫妻财产全部归自己,丈夫鸿涛净身出户。晓燕认为:丈夫鸿涛对婚姻不忠,出轨在先并被抓现行。自己的要求一点也不过分,一定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然而,法院却没有支持晓燕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离婚,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晓燕不明白:丈夫鸿涛对婚姻不忠,出轨在先并被抓现行,不就说明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吗?为什么法院就是不判决离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也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抓到出轨证据,是否能证明属于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
对于什么是“重婚”,大家都比较清楚,基本上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却存在不少争议。有网友问:我抓到了丈夫出轨的证据,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竟然判决不准离婚,为什么?法律不是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法律允许离婚吗?
那是因为你的证据仅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是你没有证明你配偶与他人同居,更没有证明你们感情破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
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比如:宾馆开房的证据,这个就不属于“同居”。宾馆是临时性场所,不属于共同居住。你拍到配偶与他人牵手逛街,这个也不能证明是“同居”。你拍到配偶与他人在外租房的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两次,必须是长期居住的证据,不然也不属于“同居”。
三、最新法律趋势是:防止轻率离婚
从《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一方面对于登记离婚,法律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另一方面对于诉讼离婚,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将出轨排除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之外,只有背叛婚姻严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长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近年来,网上频频曝出原配殴打、拘禁“小三”事件,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也屡见不鲜。“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从道德上讲,原配的确是受害者,“第三者”也很难得到社会认同;但很多女性在发现丈夫有婚外情后,往往很难理性、冷静地维护自己的婚姻权益,而是在亲朋好友的“支持”下,通过对“第三者”实施非法拘禁、殴打等暴力行为发泄情绪。检察官提醒大家,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利都受我国法律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非法拘禁、殴打等暴力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可能触犯法律法规,若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