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括】
当前,婚姻维持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找第三者,已成为当下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因素。面对一方的出轨背叛,另一方及家人多以“捉奸”“网曝”等方式进行“维权”。但是我们要看到,在“捉奸”过程中及事后,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若处理不当,不但拍摄的“捉奸视频”“捉奸照片”等证据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甚至还会构成违法犯罪,使原本的受害者自己锒铛入狱,得不偿失。笔者用下面的例子做个释义:
婚外情高发
【案例】
“”偷”人
李女士与丈夫张先生大学谈恋爱,毕业后共同创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支持张先生的事业及照顾孩子就主动回归家庭,相夫教子,做起了起早贪黑的全职太太。
近期,李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应酬越来越多,回家越来越晚,并拒绝履行夫妻生活。李女士就心存疑虑,就在通讯商的网址通过其先生的密码查询了其丈夫的通话记录,果然发现丈夫和一个本地手机号联络频繁,通过手机号搜索微信,确定是位妙龄女性,。后多方打听确定有第三者出现。
李女士就让家人跟踪到了第三者的家庭住址,在丈夫和第三者偷情时,李女士强行带了五六个大汉冲进第三者家中,用手机拍下了其丈夫于第三者的视频。
丈夫张先生没有悔过自新,铁定了要与其妻子离婚,李女士十分恼火,将丈夫和第三者在一起的不雅视频传到了网上,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第三者被人肉,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法律解释】
捉奸行为不当,涉嫌私自闯入私人空间、拍摄裸照、殴打、拘禁等方式,易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
情节较轻: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对上述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处罚法
情节严重: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等,依据刑法进行进行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06条,在《证据规则》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捉奸证据”很难成为合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
【小结】
用合法手段维权,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