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杨某向法院起诉丈夫刘某要求离婚,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宣判以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护原判。6个月以后,原告杨某又起诉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但是区法院不予受理。那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以后原告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不应当受理呢?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就是说,在判决以后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但是有新事实、新理由,都可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杨某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以后,又到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无论其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只要有新事实,新理由,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法院应及时立案审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