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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吴烨 摄)
离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也意味着孩子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等复杂的问题需要解决。在配偶一方不幸患上精神病需要离婚时,法律不仅要考虑精神病配偶的离婚自由,同时也需要考虑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精神病人可以协议离婚吗?精神病人又该如何离婚?
让我们从芗城法院的一个案例说起:
案情回顾
原告卢某与被告朱某于200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6年育有一子。因被告产后患精神分裂症(系间歇性精神病二级),婚生子亦自出生后与原告共同生活至今。双方分居已逾十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
2017年5月22日,双方在女方父母的见证下订立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离婚登记,却被告知无法登记,要到法院打官司,理由是女方是精神病人,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识表示,以及存在由谁监护的问题。
于是,原告诉至芗城法院。庭审时,被告朱某的父母到庭,以被告朱某监护人的身份申请作为被告朱某的法定代理人,得到允许后,原告卢某与被告朱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芗城法院调解达成了离婚协议,并重新确定被告朱某的监护人由其丈夫变更为其父母。
法官说法
精神病人能不能协议离婚?
精神病患者不能“协议”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因此一般说来,对于婚姻关系中实体性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
正因为如此,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才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
本案的关键是确定监护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本案中,精神病人的配偶主动到法院起诉与精神病人离婚,在其利益与精神病人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为精神病人指定其它监护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定监护人应从精神病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其它近亲属中指定。如果其它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经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以做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院在确定诉讼代理人时,应从保护精神病人的利益出发,可以征求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指定监护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法院首先应征求精神病人父母等近亲属是否愿意担任监护人,若无近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就应按特别程序先确定监护人,以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然后再审理离婚诉讼案件。
作者介绍
叶勇前,芗城法院民二庭法官。
(来源: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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