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仍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而不能以起诉人是否帮助患者尽了治疗义务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在判决他们离婚的同时,要求起诉人对患者在金钱上予以适当帮助,为患者提供部分治疗费用。这样,既可让原告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也可让被告尽早得到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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