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按照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上述条款的具体理解,首先,应当就夫妻关系共同财产的理解进行具体分析,具体包括去下: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3.知识产权的收益。4.工资?奖金、劳务报酬;5.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6.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除此之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