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前妻子独自承包经营了百亩土地经营种植业,离婚时,丈夫称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50%的经营权、收益及征收补偿款,妻子却称这块土地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与丈夫无关。
丈夫“离心”争财产
2000年,周女士与某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由周女士承包100亩的土地用来经营种植业,且租期较长,并于每季度支付租金。2005年,周女士与李先生相识相恋结婚,双方在婚前均与他人有过一段婚姻生活并各自孕育儿女,儿女均已长大成人。婚后二人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周女士也继续经营着百亩土地。十几年过去了,二人情分消耗殆尽于2019年离婚。2021年,这块100亩的土地被划入政府征收范围,李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周女士名下承包的100亩土地经营权及收益、林木征收补偿款,主张其享有当中的50%。
妻子“痛心”诉苦楚
周女士表示对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但该100亩土地是她个人在婚前承包经营的,一直以来都是自己缴付租金、打理园林、投入资金,威马逊台风来临时也是自己自筹资金把吹倒的棕榈树扶植起来,现在政府要征收了,前夫此时来分割她名下的个人财产,枉顾夫妻情分,令人伤心欲绝。
李先生坚持认为:“虽然是她婚前承包经营的,但婚后我也为这片园林付出心血,这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论情理法理我都应该分得50%。”
法庭“细心”理案情
那么这10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收款到底归谁?
关于1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本案中,周女士在婚前与某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该承包经营权应认定为周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李先生要求分割50%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事实依据,也于法无据。
关于该100亩承包地的收益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周女士婚前个人承包的100亩土地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李先生没有提交以个人或者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案涉承包地进行投资经营的证据,也没有提交存在收益及收益金额的证据。因此,文昌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也予以维持。
法官“用心”讲干货
离婚纠纷往往夹杂着财产协议与身份关系的双重属性,当事人在感情上的撕心裂肺与分割财产上的心力交瘁,都使离婚案件纷繁复杂。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列举了3类情形,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解释为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关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婚后收益的认定,主要包括:
一、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
二、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官提醒,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要保持理性,避免情绪化。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程婉婉
责任编辑:占惠棉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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