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时间节点是,办理婚姻登记到的时间点。在这之前夫妻一方已经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举一个常见的情形。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个人房产出租所得的租金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通过劳动及经营管理等需要投入劳动力的活动所获取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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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奖金及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收益及投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
未约定仅归一方的继承财产及受赠财产;
双方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
双方的基本养老金及破产安置补偿金;
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及车辆等财产;
上面是常见的夫妻财产,而且在认定方面也不复杂。接下来重点关注两种稍微复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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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婚前支付首付但婚后继续还贷的房产
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偿还贷款的时候,该房产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该房产认定为可分割的财产。但并非将房产变卖之后,各分一半。该房产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将相应补偿款支付给另一方。
具体房屋补偿款的计算方式会有一些差异。北京高院给出的计算公式是: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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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婚前购买的股票离婚后才变卖获利的部分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股票,但在整个婚姻存续期间并未进行交易,直到离婚之后才卖出变现。在这种情况中,该股票收益该算作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投资收益吗?
毕竟股票价格的上涨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肯定是可以算出在婚姻持续期间内股票的增值部分,那么这部分收益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
显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认为这部分收益属于投资收益,而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为什么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出售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收益,而离婚后再出售所获收益却属于自然增值。这里有一个关键点,就在于这部分收益的获取是否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劳动力。对于这种情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需要任何一方通过劳动、努力或者经营管理就发生的股票增值,一般会被认定为自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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