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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共同财产吗如何分配


(图片来自网络)

【法律释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从其性质来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住房补贴也是。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第一,要确定该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的,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按照协议或判决双方依法分配。

第二,在具体分配上,可以先确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由于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双方分配后,可以由拥有公积金或者住房补贴的一方按照分配确定数额先行补偿对方。

此外,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相关法律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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