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永强2007年12月进入部队服兵役,服役期间,较少接触异性,结婚是个老大难的问题。2012年5月经媒人介绍,与刘英相识,两人日常交流都是以电话或视频为主,这样的状态持续两年。2014年1月6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
2015年2月17日,刘英为永强生育一女。2016年12月,永强从部队退役。本以为退役后,夫妻陪伴的时间更长,夫妻感情会更好。但由于之前沟通较少,夫妻相处时间久了,矛盾反而更多了,之前因聚少离多、缺乏沟通了解而埋下的隐患终于爆发。两人常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问题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
2017年2月4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刘英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2018年9月,永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19年6月,永强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刘英承担抚养费。
刘英辩称,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永强领取的27万元退伍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永强第二次起诉离婚,表明离婚态度坚决,刘英也没有改善夫妻关系的意愿,而且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因此准许双方离婚。
婚生女过去主要随永强生活,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考虑,判令婚生女由永强抚养为宜。刘英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成年为止。
永强共服役九年,服役期间夫妻关系存续三年,夫妻共同财产为3*(270000/9)=90000元,刘英可以分得该共同财产的一半,即永强应向刘英支付45000元。
法规解读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比如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婚后的每年分红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比如工伤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救济金等。
关于军人退役之后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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