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是山东人,2010年起一直在广西某地部队服役。2016年,其与当地女青年喜结良缘,领证结为夫妻。2022年,小刘以士官身份退出现役,选择出来自主就业,领取了复员费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三十余万元。关于出来创业的方向问题,小刘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应该回山东老家发展,一来以前的人脉在那边,二来父母年事渐高,回去也好照顾。但小刘的配偶认为自己不习惯北方的饮食和气候,加之自己是独生子女,不同意跟小刘离开广西发展。一来二去,两人便闹到了离婚的程度。小刘想知道,如果两人离婚的话,他退出现役时领取的各种复员费和补助要不要分给其配偶,如果分的话按照什么标准来执行?
答:军人退出现役时的领取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配给配偶。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如本案例中小刘服役时间为12年,假设最终到手的各种费用是36万元的话,那么每年的平均值是3万元。2016年小刘结婚后,属于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6年,那么6年*3万/年,共有1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刘配偶可以分得这18万元的一半,也就是9万元。
当然,《民法典》出台后上述司法解释已经失效,自主择业政策也有所改变,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仍可按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