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就是夫妻感情破裂,感情破裂的依据法院通常通过以下几种情况认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3、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4、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居的法定定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偶然的出轨、通奸、一夜情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是偶发性的,不属于持续性稳定的同居关系,这属于道德问题,并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背婚姻法的性,是违法的。出轨只是感情破裂的理由之一,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不能以此提出赔偿要求。后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但是离婚理由之一,而且是提出赔偿的法定理由。因为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方发生通奸、一夜情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实际上法律认为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主要是指生活中俗称的“包二奶”等行为。
以前的文章中论述过,夫妻关系感情破裂的证据是很难取的,要达到真实的、持久的、不可挽回的程度,而且法院的证据规则跟大众所理解的也不相同,即使取得一定的证据,在当事人看来是很扎实很有利了,法院未必是予以采信的。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一方有第三者的情况。对此,另一方在法庭上不仅会指责对方的道德败坏,有时还会拿出一些“证据”来,甚至是被捉奸在床的照片、录像等。但这些照片、录像不一定能成为被法院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对于捉奸证据的合法性,司法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本人认为通过侵犯他人隐私、合法权益取得的相关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法院不应当采信。
根据多位律师代理婚姻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照片、录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在自己家里“捉奸”拍摄的照片、录像。这种情况在原来是有争议的,但现在主流观点认为:在自己家里“捉奸”拍摄的照片、录像,如果没有过激的侮辱性言行,也没有非法宣扬、传播,那么就可以拿到法庭上当作离婚诉讼的证据使用。 第二种:在酒店、第三者家里或除自己家以外的其它私密空间拍到的诉讼离婚对方当事人与第三者亲热时的照片、录像。这种照片或录像由于擅闯他人受法律保护的私密空间,因此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离婚证据使用。不仅如此,拍照者还可能会因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种:在公共场所取证的“捉奸”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
在这里给大家安利一个比较良心的法律服务平台,即到律师服务平台(www.jiodoo.com),是国内唯一一个官司打不赢可以申请退费的,打不赢退费不是包赢,只是表明第一,所有律师会尽心尽力,第二让当事人在输了官司的同时还要赔律师费,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且所有的诉讼文书也可以免费申请书写。有需要的也可以关注“即到服务平台”公众号,申请免费咨询及免费书写诉状等法律文书。
总之,大部分偷拍,强制性闯入所拍的证据都是法院不予认可的,且这类证据不属于判决离婚的依据,也不能据此要求出轨方赔偿,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并没有规定出轨可以要求赔偿。因此不用花太多的经历去取类似证据,另外国内也没有什么侦探职业,此类中介机构取的证据不仅收费高,而且大部分不合法,上了法庭也没什么实际作用。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