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权的应该如何处理?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抚养权判定有何不同?
案情简介
刘某(女)与李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二人确实感情破裂,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达成了一致,但是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二人都认为子女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在孩子抚养权方面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
法官审理发现,孩子现在六岁多,已在住所地学校入学,平时与李某的感情很好,且李某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孩子跟随李某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发展,遂判决孩子由李某抚养。经过法官耐心的向刘某释法说理,刘某表示服从该判决结果。
法 官 说法
范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一级法官
张道鹏
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要考虑不同的情形。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有例外情形;2、已满两周岁未满八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3、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法官提醒
法律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与婚姻的终结,但不应成为亲子之间、孩子之间亲情的割裂。遭遇情感变故的父母应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协商处理,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做出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