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周凤
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无争议。但是,实践中,在离婚后分割不动产引发的诉讼纠纷就出现了管辖权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房产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房产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房产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房产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人认为,房产所在地法院应无管辖权。理由如下:
一、被监禁人的人身自由已经被依法剥夺,脱离了原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上述人提起的诉讼,原告很难知道其地址,无法或不便向被告住所地或监禁地法院提起诉讼,且《民事诉讼法》第22条已明确规定,该情况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第33条虽规定了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原则,但对“不动产纠纷”应当予以正确理解,这里的不动产纠纷主要包括不动产物权的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产生的纠纷,而对如因离婚产生的房产分割纠纷显然不属于物权纠纷范畴,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在法律适用上,婚姻法与物权法相比而言,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一般法,在涉及家庭财产物权归属问题上,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应当优先适用。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对外效力上,应适用物权法,但对于夫妻内部而言,确定夫妻财产权利的归属应适用婚姻法,因为夫妻一方取得夫妻财产共有权或处分权的唯一根据就是夫妻身份关系,对是否符合物权变动法定形式均没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