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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第三者范围的认定

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机动车驾驶人因其本人行为,造成本人损害,其不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的责任保险予以赔偿。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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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7年1月12日晚,张**驾驶浙B***28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浙B***8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从保国寺上高速,驶往北仑。20时50分许,张**驾驶车辆行驶至G1501宁波绕城高速蛟川往临江方向23K+500米处时,车辆头与在同方向前方车道上停车的由高建国驾驶的浙BC**92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尾部发生碰撞后,浙BC**92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又与高速公路中央水泥防护墙发生碰撞,致使高建国从浙BC**92号牌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室翻出至该车车前,并遭该车前轮碾压,造成高建国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高速公路交通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高建国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驾驶的浙B***28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安财保北仑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险保险金额为1 000 000元,浙B***8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平安财保北仑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险保险金额为50 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高建国驾驶的浙BC**92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浙商财保宁波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高建国。浙B***28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8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车主为天港公司,张**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中。

现高某的家属王某、杨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宁波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北仑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保宁波中心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 711 125.3元,并要求浙商财保宁波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1.责任保险理赔的前提是责任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保险人是高建国,死者也是高建国,根据侵权法的原理,自己不能承担对自己的侵权责任。高建国作为被保险人在本案中对第三者依法不负有赔偿责任,所以责任标的不存在,相应责任险均不存在赔付的前提;2.高建国是本案承保车辆被保险人及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与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请求驳回对浙商财保宁波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死者高建国在事故中被甩出并被本车碾压致死,能否认定为本车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障的第三者范畴

裁判要点

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机动车驾驶人因其本人行为,造成本人损害,其不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的责任保险予以赔偿。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适用法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相关法律知识

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拒赔吗

需要看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买呢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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