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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诉讼离婚中分居概念的法律分析

原创‬: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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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当事人都会有个法律认识误区,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分居满二年”,法院就会判决离婚;有的甚至主观地认为“分居满二年”即可自动离婚。

法律上对于“分居”的真正理解是什么?

一、“分居”的法律含义:

1、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分居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在两地工作,或者家庭住房条件所限等等因某些非主观的原因,不得不分开生活。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因婚姻不和,或者感情破裂而分居生活,这才是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2、在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如何认定的呢?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

对于分居的定义,参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的定义。分居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需要注意的是因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夫妻分隔两地,不属于此处意义上的分居。

二、分居的法律依据:

1、分居的法律条文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条文表述中:

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民法典》新增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从法院判决程序的层面,明确分居时间,更有利于法院对离婚纠纷有效的判决。

2、条文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要求举证达到证明标准,因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往往难于取证,故要求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

1)证明分居的事实,且分居必须是连续的,并且已经完成了两年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注意须连续性而不是累积的时间。

2)证明是因感情不和的原因。要证明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之义务而导致的分居。

3)应当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分居的时间,到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之日分居要满一年。符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一法定条件。

4)“原告撤诉”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两者在双方后续的离婚诉讼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三、分居的法律后果

1、“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只是证明感情破裂的一个事实状态,具体能否判决离婚,还得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实有效的举证,通过法律事实的认定,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2、自动离婚是对法律的误解

事实上在我国,男女婚姻关系解除的合法途径有三条:

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即协议离婚;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即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还有一种是非常态的,即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仅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种情形必须由人民法院来认定并通过判决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关系,上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的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解。

结语: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些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着实不易。因为,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要想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连续满两年不履行夫妻生活之义务,却谈何容易。(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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