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将是本系列最后一篇文章,关于婚姻中过错赔偿和补偿的一些问题。
确立赔偿制度,是为了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双方离婚,也应使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救济。
确立补偿制度,是为了照顾弱势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
(一)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1、法律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 重婚的;
b)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 实施家庭暴力的;
d)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提出时间:
a)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c)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d)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 离婚时经济赔偿
1、法律依据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a)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b) 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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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珊清
责编 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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