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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 工资、奖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奖金所得属于共同财产。例如,一方的月度工资、季度奖金、年终奖金等,只要是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均应纳入共同财产范围。

- 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益、企业的经营利润等。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店铺的盈利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取得知识产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如著作权的版税收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商标的转让费等。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例如,一方的父母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只给子女一方,那么该遗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包括一些其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具有共同财产性质的财产,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2. 财产分割的原则:

-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子女的抚养需求,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同时,考虑到女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些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女方的利益。

-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财产的效用,不损害其性能和经济价值。例如,对于一方从事特定职业所需的工具、设备等财产,应尽量分配给该方,以便其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且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时自行协商财产的分割方式和比例,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予以认可。

3. 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分割:

- 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 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帮助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4. 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处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 房产等特殊财产的分割:

- 小产权房: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

- 公房承租权: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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