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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居满一年再诉应当准离或破解反复诉离难题

《民法典(草案)》已进入审议阶段,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其中新增关于《婚姻法》的条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线法官认为,离婚案件中存在当事人为离婚反复起诉的情况,其中以老年人为主。专家认为,《民法典(草案)》这一新增项或能破解上述难题。

案例

近8旬老人三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

76岁的李刚(化名)在四年时间里,曾三次起诉离婚,三次均被法院驳回。

夫妻俩均系再婚,妻子惠兰(化名)比李刚小16岁。妻子曾提及,两人都是老年活动项目的爱好者和队员,经他人介绍认识,相处一年后结婚,并举办了婚礼。

李刚第三次起诉离婚时,距离他第二次起诉被驳回,不过半年。他在起诉书中说,“我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我年事已高,希望能有个安静祥和的晚年。”

妻子惠兰始终不同意离婚。她答辩称,两人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丈夫起诉离婚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是为了将两人居住的房子留给他和前妻的女儿,因为这是男方单位早年分下的房产。

法院查明,两位老人虽同住一房,但的确“分室而居”。对于分居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李刚认为妻子不肯离婚是为了房产,房间内已打隔断,两人各自生活;而妻子则反驳称,因丈夫睡觉打鼾,自己有慢性病为保证睡眠才分室而居,这在老年人中很普遍。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刚和惠兰缔结婚姻至今十年,具备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均系再婚于晚年组建家庭,亦应相守相伴,珍惜并维系完整的家庭关系。

根据李刚所述情形,法院认为,目前并不存在根本性影响夫妻感情的矛盾,且双方于庭外亦共同会友聚餐合影,无法推行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另双方年事已高,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慢性病,更需要伴侣的陪伴和照顾,女方愿意挽救婚姻、维护家庭,应给予机会。

法官

为离婚连续起诉,当事人以老年人居多

作为一线法官,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审判员孙琪介绍,在实际审判中确实存在当事人为离婚连续、反复起诉的情况,其中主要是老年人群体,比如有80岁的老人5次起诉离婚,但均被法院驳回。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孙琪说,所以案件中会出现当事人被判驳回离婚后,半年后再次起诉、甚至反复起诉的情况。

此外,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包括重婚、家庭暴力等恶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感情存在争议时,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是很难定性的。”孙琪认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但在老年人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单纯以分居判断老人感情破裂,并不完全适用。因为老年人大多存在睡眠、身体等问题,在一套房屋中分室而居的情况比较普遍。

孙琪补充道,老年人的婚姻多是陪伴作用,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不存在重婚、家暴等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时,法官往往会从老年人实际生活情况判断,尽量维持婚姻关系,避免判决离婚后,导致一方老人老无可依。

专家

《民法典(草案)》新增项给离婚案件更明确标准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2001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写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法院可判决离婚。”

《民法典(草案)》新增项中,将该条意见中的“可判决离婚”变更为“应当判决离婚”

“从‘可’变为‘应当’意味着后者必须适用,这对于很多悬而未决的案例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婚姻家事继承法方向专业律师、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杨晓林表示,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法院在认定夫妻是否离婚的情形中,多了一条更明确客观的认定标准,对当事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杨晓林认为,客观情况下,什么情况可定性为“分居”,存在难以举证的问题。她说,从2001年“分居”情形提出,近二十年来“分居”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并没有明确,希望最高法能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新京报记者 刘洋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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