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离婚时双方对于平分股权还是补偿一方折价款有争议,法院会怎么判?
我们首先来看一通过离婚诉讼,分得的股权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第一个股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断股权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股权是不是属于夫妻在婚内取得,而且没有相反的证据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个股权是本人婚前取得,或者虽然是婚后取得,但是也属于个人财产情形的。
第一股权是一方的父母赠与的,而且在赠与过程中签署了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股权是赠与个人,跟他的配偶是没关系的,那么这个股权即使是在婚后获得,也属于个人的,婚后的个人财产离婚是不能够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第二两人之间没有关于股权归属的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即使股权是婚后取得,即使股权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但是如果双方在事后有了这样一个夫妻的股权分割协议或者有了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如果明确约定了股权归一方,另外一方不具有所有权的话,法院也是尊重双方的意愿,离婚的时候应当按照这些法律文件的约定来确定股权的归属。
第三能不能分得股权还要看当时离婚的时候,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人离婚分割股权即使是协商一致的话,也要考虑公司的人和性质,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同意的话,才有权行使在同等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
直到这个时候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到工商去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即使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最后拿到公司股权,由于股权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财产,它不像房产,不像存款等资产,只是具有经济上的一个价值。所以说简单分割股权未必是上策,对不参与公司运营的一方来说,拿到股权未必是一个明智之举。因为作为不参与公司经营存在信息不对称的一方,获得股权之后,他也许就会很大可能公司股权价值空壳化,而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被对方分走了一半的股权,他就可能遭遇公司陷入治理僵局的麻烦。
所以无论哪一方都有可能提出经营一方拿股权,非经营一方拿折价款的这样一个方案,如果双方对这样的一个分割方案有异议,比如说是分割股权有异议,还是说同意一方拿股权,但是对于折价款的金额有异议,法院会如何裁判?那么我们总结了众多的法院的公开的这种判决,提出以下这三个主要的要点:
第一,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在离婚诉讼中怎样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如果双方不能够协商一致,法院是有权决定选择什么方式来处理双方的股权分割争议的。
第二,法院会考虑公司的人和性经营方获得股权,非经营方获得补偿,也是一种法院的裁判的思路。
第三点,法院在判决直接分割股权的时候,如果其他股东有异议怎么办?那么在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他讨论的情形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分割股权,从而触发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如果双方有争议达不成一致的协议,而是由法院来裁判直接分割股权的。
好,针对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非经营一方尽量争取获得股权的补偿价款。根据我代理多个案件的经验来看,执意争夺股权并非明智之举。对于非经营一方即使征得股权变现,要通过转让、股权分红、公司清算等方式才能够实现。
第二点建议是经营一方在诉讼中尽量证明分割股权会破坏公司的人和性,争取法院支持以经营方获得股权,非经营方来获得折价款。
第三,经营一方可以事先通过公司的章程来进行防范以上的风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条表明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规定内部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如果股东面临离婚,可以用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限制为由来拒绝分割股权,争取法院支持自己获得股权,给予对方折价款的主张。
当然了这个方案主要是适用于双方,一方是公司的,股东,另外一方是非股东的情况。因为如果双方都是股东的,那么公司内部股东的股权转让是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所以章程的这种限制,股东资格条款是应当在离婚诉讼发生之前制定或者是去修改的,否则有可能会被法院认为存在着恶意规避股权分割这样一个目的,从而面临章程的效力不被认可的这样一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