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未持股的一方要求成为公司股东,如何处理?
实践操作当中,法院可能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且鉴于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再分割股权,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活动,而判决未持股一方取得股权折价款。
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非持股配偶成为公司股东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须与持股配偶协商一致;2、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3、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离婚时未持股的一方要求取得股权折价款,如何处理?
(一)股权折价款分割的前提是公司净资产是正值,若为负值则无法分割。
(二)股权折价款的确定依据:1、评估公司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申请评估,在其不愿评估则以工商部门登记的财务报表确定公司的净资产价值;2、以公司的年度财产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作为依据。在财务报表均为负值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净资产的评估,否则,将会面临因财务报表均为负值被驳回诉讼请求。
三、离婚时持股一方不配合审计,股权价值如何确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的股权和对应的利润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对股权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股权的价值、利润进行审计,依据主要资料又财务账册、银行往来凭证、业务合同和税务发票等。
在持股一方拒绝提供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审计机构按照工商、税务资料及银行来往流水账作出利润的审计报告,至于股权价值则按照注册资金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持股一方为公司的经营者,审计所需资料由持股一方掌控,故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提供资料分配给持股一方,持股一方拒绝提供的,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法院会认定持股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离婚时未分割的股权离婚后能否再主张,股权价值如何确定?
(一)以法院调解方式或双方协议的方式离婚,在协议中写明“双方就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并不表示双方无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可见,离婚时未分割的股权离婚后要求分割,依法有据。
(二)法院一般会以离婚裁决、离婚协议生效日作为基准日确定公司净资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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