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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诉讼离婚时如何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离婚诉讼是需要负举证责任的,怎样证明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呢?

当然,空口说白话肯定是不行的,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想要离婚的人则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均是证明分居的证据。

对于只有处住房,或者无力负担长期租房费用,同房不同床,分灶吃饭的夫妻,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另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会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判决离婚。

有些夫妻异地居住,如果是因为感情不和,也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需要有夫妻感情不和的书信或其他能证明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法院才判决离婚。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则难以证明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想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离婚的夫妻,要清楚哪些证据是可用的,平时就要注意收集和保管。通常可以作为“分居”证据的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分居的书面协议、单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如果是快件,备注栏注明“分居”,且保留邮寄凭证,自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的来往信件、人证(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分居满两年,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婚姻并不会自动解除,而是需要夫或妻去起诉离婚;分居满两年,如果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既要看分居是否满两年,还要看感情是否破裂,二者缺一不可!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好好经营自己的婚姻,同甘共苦,宽容大度,没有过不去的坎,毕竟离婚的负面影响还是蛮大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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