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
我与史某的婚姻存续其间,矛盾不断,史某不时辱骂甚至殴打我。2023年10月的一天,史某酒后无故殴打我,把我打伤住院。我报了警。民警调查取证后,认定史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向其出具告诫书。史某对我报警一事耿耿于怀,恐吓我再敢报警就打断我的腿。由于身心俱疲,我提出离婚,但史某担心我秋后算账,拒绝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我写明放弃离婚损害赔偿权,史某这才签字同意。现在,我改变了想法,打算诉请史某给予离婚损害赔偿。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专家解答:
我国实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史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且你们离婚是由于史某实施家庭暴力这种违法行为所致,你作为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史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登记离婚后还可否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分情况而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你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表示放弃自己所拥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且离婚协议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你不能反悔。你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