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最近我去法院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也同意离婚了,但法院没有准许。
B:是不是涉及到子女抚养或者财产问题了?
A:是啊,我没有条件抚养孩子,孩子他爸也是。
B:孩子的抚养问题也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考量因素,你们作为父母却互相推脱都不愿抚养孩子,这是违法行为!
离婚纠纷是复合之诉,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认定问题,也涉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等。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提到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该因素并非唯一考量因素。当离婚纠纷遇上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将子女抚养问题放在首位。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
夫妻之间的情感问题是一方面,但夫妻双方肩负的社会责任与家庭责任也是一方面,切不可因享受自由而舍弃家庭的整体利益,这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前两款这样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知,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受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除。离婚案件中,如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应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放到第一位,最大限度保障其权益。
上述案情中,夫妻双方因客观因素互相推卸抚养子女的责任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理应得到司法裁判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