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调解无效
法院应准予离婚
但提起解除婚姻关系一方
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单纯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的,单纯的陈述可能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分居事实,从而不能适用“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准予离婚”的规则。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司法实践中,诸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受到经济条件限制,大多数的夫妻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此分居主张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准。不过,如果能够证明异地生活的夫妻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在提交相应证据足以证明异地生活是因为感情不和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方提交了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聊天证据等书证或其他相关证据。
三、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若是口头协议必须得到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比如通过快递邮寄的相关材料。在提交这类材料时,法院可从材料名称(比如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等)、材料性质(重点关注材料实质内容)、是否存有邮寄凭证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应当结合相关材料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5.人证,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的证言,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
四、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
是否自动解除?
分居(别居)满2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未经过法定离婚程序,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结婚的,还涉嫌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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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综合中国普法、广西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