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法定期限内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故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一方对婚姻存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如一方存在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3)另一方没有过错,夫妻双方中只有无过错方,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即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实际造成了损害结果(具体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法律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其中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官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涉案具体情节以及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酌定。此外,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