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男)与李某(女)结婚2年多,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原因,经常发生争吵,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之后,李某发现孙某有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感觉非常气愤,于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李某在起诉时,认为孙某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孙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那么,李某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吗?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
1.重婚;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只要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以上任何违法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都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几点:第一,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方”。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上述法定过错的,则不能请求损害赔偿。第二,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向案外人,如“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本故事中,因为孙某存在婚外异性同居的法定过错,故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判决孙某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