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明与小红登记结婚后,一起创办了一家贸易公司,小明持股80%,小红持股20% 。小明负责业务拓展,小红负责财务管理,小明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夫妻同心,公司经营得蒸蒸日上。小红觉得贸易公司就是自家的,日常家庭开支都从贸易公司走账,就连家里买的别墅、学区房也都是从贸易公司账面上转款给小红,小红再去支付购房首付款,房子的银行贷款也都是在公司支取。
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小红发现小明出轨自己的助理,并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小红坚决提出离婚。在离婚谈判过程中,小红要求小明净身出户,小明自知理亏,在财产分割中愿意作出让步,两人名下三套房产全归小红所有,但小明在贸易公司股权方面坚决不让步,两人争执不下。其后小红闹上法庭,主张房产和公司股权均归小红所有,小明应诉抗辩,认为房产应该对半分,公司股权保持现状,但愿意就公司股权部分给与小红一定的补偿。其后经法院调解,房产全归小红所有,公司股权归小明所有,小红退出公司管理,小明愿意给与小红现金补偿。
双方就公司股权应该给多少的补偿争执不下,小红认为贸易公司是“下金蛋的母鸡”,股权的价值比两套房子值钱,小明认为贸易公司面上看着赚钱,实际上经营风险很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100万,当时这笔钱都是小明自己赚得钱投资的,应该按照注册资本金来分配。其后,法院要求小明提供贸易公司财务报表,小明并不愿意,但小红掌管财务,提供的报表显示贸易公司所有者权益部分超过2000万。最终小明愿意的给小红现金补偿500万。双方调解离婚。
离婚后两年,赶上房价暴涨,小红持有的房产价值增幅达到50%,与此同时,公司经营出现了问题,小明心里很不平衡,于是以公司的名义,状告小红和自己,要求偿还股东从公司中支取的款项。
梁律师今天分享的案例很有代表性,夫妻两个一起创业搞一个夫妻店,觉得公司是自家的,啥钱都从公司拿,等到两个人闹掰了,两个人都想要公司股权,股权价值怎么计算又产生了争执。等到婚离完了,掌握公司的人又让公司来起诉要钱,真是个冤冤相报何时了。
离婚纠纷就是这样,在复杂的法律问题中夹杂着更为复杂的情感问题。为了便于听众的理解,今天的案例我们集中探讨三个问题:
问题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投资创设的公司,登记的股权比例是否就是离婚纠纷时股权分割的比例?
问题二:就有限公司股权的价值该如何确定?
问题三:夫妻从公司中支取的用于家庭生活和购房的费用,公司有权主张讨回吗?
在梁律师具体展开分析之前,我有个基础概念问题想先向梁律师咨询一下:我们平时说到公司股权,有时候表述成股权,有时候说成股份,有时候说是股票,日常交流大家都能听明白,但是在法律层面,股权、股份、股票有啥区别吗?
崔丹这个问题问得特别好,我们在承办案件的时候也发现当事人搞不清楚该怎么准确的表达自己持有的到底是股权还是股份还是股票,那今天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解析
梁律说法
简单来说,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比如今天案例中小红和小明争议的公司,以股东认缴出资额为限,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强调人的合作和资本的组合;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强调资合,如果公司要上市,无论是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还是新三板,上市之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都要通过股改变成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说,我们今天分享的主题限定为“未上市公司”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我们分享的是上市公司,就单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股权可以转让,但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股东之间内部转让彼此达成一致即可,但对外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上市公司的普通股更是随意转让。
股权是不同组织形式企业的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权随公司产生而存在,是股东享有的财产权力。
股份是资本份额,一般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分其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
股票是权益凭证,一般特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股本身份和权利的凭证。
通常而言,股权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用于上市公司。
梁律师这么一解释我就搞明白了。今天我们分享的案例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属,夫妻双方争议的是股权,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股份,上市公司就是股票。
可以这么简单粗暴的理解。
回到今天的案例,小明和小红争执不下的是贸易公司的股权,当时两个人创业的时候,在工商登记时已经做了明确的比例分配,小明80%,小红20%,这个是不是可以视为双方对于公司股权比例的约定呢?
不能这么理解。
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就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江苏省高院于2019年7月18日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42条对于夫妻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能否据此分割股权的问题明确规定“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二十四条“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三份文件目前都是有效的,所涉的观点也是目前主流裁判观点。本案中,虽然贸易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小明为80%,小红为20%,如果通过诉讼判决离婚,通常法院会按照双方各自50%股权比例原则进行分割,在此基础上再来考虑是否存在婚姻过错等倾向性比例分配的因素。
这一点是不是和房产登记是一样的?现在夫妻俩买房子,到了房产登记部门会填表格,让双方填比例,如果也像今天案例中这样,男方登记了80%比例,女方登记了20%比例,离婚分割时,也能按照各自50%比例来分配?
崔丹这个问题追问得很及时,估计很多听友也很关注,毕竟很多一线城市,比如厦门这种房价一线城市,房产还是家庭最主要的资产。房产登记的比例和股权登记的比例还真不是一回事儿。
我们二手房买卖为例,有过买卖经验的听友一起回忆一下,我们去申请二手房权属转移登记时会去填写一份“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表格中有一栏叫“共有情况”,“填写说明”中这样解释“【共有情况】填写共有份额。单独所有的,填写100%;按份共有的,填写共有份额;共同共有的,填写共同共有。”最终的产权证照上登记的内容是按照这个申请表格填写的内容登载的,如果夫妻双方登记所有权的时候选择了“共同共有”意味着双方并没有对具体的份额进行约定,离婚时还可以考虑出资额、贡献度等进行份额分配;如果夫妻双方明确约定了按份共有,并明确登载了比例,通常而言会被认为夫妻双方对该房产进行了明示的约定,在离婚纠纷时要推翻这个登记比例,主张方的举证责任将非常繁重。
哎呀,一个股权登记比例,一个房产登记比例,差别竟然这么大,懂法实在太重要了。我们继续回到今天的案例,双方到法院争议的焦点是贸易公司的价值确定,小红觉得贸易公司特别值钱,毕竟她是管财务的,知道公司的资金流水。但小明认为贸易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当时双方也就投资了100万,公司经营风险很大,小明觉得按照注册资本金来分比较合理,最后法院让夫妻两人披露公司报表,小明不愿意,还好小红有数据,报表显示公司很有钱。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一般是怎么来确定的呢?
同样的,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就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江苏省高院于2019年7月18日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41条规定如下“股权价值评估时,可以责令当事人以及股权所在的公司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因公司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公司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股权价值无法评估的,可以向税务、工商部门调取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财务资料交予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如果无法调取上述财务资料,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当事人对依职权确定的股权价值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证实其主张的财务资料。”
所以,本案中法院要求夫妻双方提供公司财务报表是有相应依据的,如果小红不参与贸易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掌握这些财务数据,这个问题就比较难办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公众公司,最难的就是确定公司的价值,谁控制公司谁就有权力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做手脚,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只能采取其他的方式,比如说利用公司每年向税务部门、工商部门报送的财务资料来判断,当然,大家也都知道,绝大部分的公司都有两本账,露在外面的涉及交税,一定和真实的收益情况大相径庭,这种方式肯定会损害非参与经营一方的合法权益。
当然,非参与经营方还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来确定公司价值,但评估也需要依赖基础财务数据,因此,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知晓公司真实的财务报表对于这种类型的纠纷是非常关键的。
但不管如何,不可能按照小明所主张的,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来衡量公司的价值吧?
当然不能。注册资本金是股东向公司的投资额,也是股东向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就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最高额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一旦由股东缴纳给公司,就成为公司的资产,维持注册资本金不变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对于注册资本金的增减需要履行法定登记程序。但自2014年3月1日之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验资的强制要求。一家注册资本金为100万的公司,股东的100万元可能分20年到期,经营十年了,公司注册资金实际到资才50万,能说这家公司就价值50万吗?所以,注册资金与公司股权价值并无直接关系。
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两个人婚都离完了,房子、公司股权也都分完了,结果男方控制的公司将两人都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股东从公司里拿走的买房子的钱,这个情节应该对很多朋友触动很大。夫妻店最大的问题就是家企不分,觉得公司是自家的,家庭用度从公司走账有啥问题啊,看这个案件,问题可大了。
这是我们很多家族企业都会遇到的普遍性问题。
解析
梁律说法
股东是夫妻,公司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出的,公司也是夫妻两个人管的,公司赚来的钱也由夫妻两个人一起用,把公司当个提款机有啥问题啊。就像崔丹说的,问题可大了。
首先,公司是个拟制法人,通俗一点说,法律上把公司看成一个人,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权利和独立的义务。股东给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就是公司一人的钱,不能随便的要回来;公司的经营行为要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公司购买的资产,比如车辆、厂房,都是公司的东西,不能被随意侵占。
其次,股东有义务维持公司注册资本金,如果股东要从公司拿钱,要么是借款,要么是分红,自然人股东从公司中取得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后的资金才是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交税,是股东借款,意味着有借有还。
这个案件中,小红负责公司财务,买房子的钱都是从公司支取到小红个人卡内再去交款,小红肯定没有交税,只能是股东个人借款,小明的诉讼策略也很有技巧,他控制公司,以公司名义起诉小红和自己,不仅可以保全小红取得的房产,而且小红只有抗辩这些钱已经完税属于股东分红,否则就是股东借款,小红就得承担返还义务,就算这是夫妻对公司的共同债务,至少公司能从小红处拿回一半的资金,公司拿到了钱,就意味着小明控制了这笔钱,绝对是绝地反击的好买卖。
如果您刚好有个夫妻店,刚好也是家企不分,今天这个案例值得您好好琢磨。
作者:梁瑛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