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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公司股份适用公司法还是婚姻法

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广义上也可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从公司法角度看来,公司股份属于公司财产,所以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本律所遇到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关于财产处理的相关原则,进行处置,如何处理夫妻所持公司股份,也是离婚案件中的值得研究的新课题。


一:夫妻持有公司股份的形成主要有几种情况: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这类公司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中的部分成员,此类公司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也不严密。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夫妻与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一般比较明确。但夫妻之间的股权划分往往是随意的,或夫妻中只有一人作为公司股东。

(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


二:离婚时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如何分割?

首先,可以协商的,按双方协议的方式分割。

更多的情况是,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序期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这一方案会影响到公司积累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及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在商界的发展,所以这一方案的采用应充分考虑双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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