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23日消息 (记者费权)7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2023年,共审理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6件,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超过半数,原因多为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刘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胡某向张某及刘某的银行账户共计汇款95万元,其中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2016年10月28日,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张某主张刘某使用其银行卡接收转账,张某对此并不知情。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如有借贷款项直接转入夫妻一方账户的,可以作为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初步证据,另一方主张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涉案的19万元是在张某和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汇入的张某账户,胡某已就19万元系用于张某、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虽然张某主张胡某向其账户转款并不知情,但是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在汇入个人账户后的资金使用情况,张某对其主张的汇入其账户的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没有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应当认定胡某汇入张某账户的19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胡某未能举证汇入刘某个人账户的76万元系用于刘某和张某的共同生活,所以不宜认定该部分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
据悉,2020年——2023年三年中,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6件,认定涉案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87件,占比65.4%。其中,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22件,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的16件,共同签字或未签字一方存在借款或还款意思表示的14件,款项进入配偶一方账户后立即转入另一方账户的11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10件,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8件,非举债一方对借款及用途知情并存在其他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素的6件。
从案件特点来看,借款用途是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且相关案件也呈现出举证困难等特点。
据介绍,在近95%的案件中,都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夫妻对于借款有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之间财产通常处于高度混同状态,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配偶一方存在承诺共同还款或其他可以认定为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无论是证明“共同意思表示”还是证明“款项用途”,债权人的举证难度都较高,导致败诉风险增加。除此之外,近30%的案件存在与夫妻离婚诉讼同步进行的情况,部分案件甚至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倾向,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归举债一方负担,试图以此让非举债一方不再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务。
为提高相关主体的风险预见和防范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增进家庭、社会环境和谐稳定,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应理性消费,降低家庭财务风险;在相关债务确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夫妻二人应注意防范因财产混同引发债务性质误判风险。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给夫妻一方时,应当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尽量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签字确认债务,如一方无法到场,也应要求通过事后追认、录视频、发微信等方式作出同意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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