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婚诉讼时,应前往被告的居住地或常驻地法院,但需注意特殊情况。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提出离婚诉讼时,应前往被告的居住地或常驻地法院,但需注意特殊情况。下列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地点确定
离婚诉讼地点确定是离婚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离婚诉讼地点的确定应当以被告住所地为准。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离婚诉讼地点的确定应当以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如涉及案件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情况,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解决争议。
离婚诉讼地点的确定是离婚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离婚诉讼地点的确定应当以被告住所地为准。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涉及案件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情况,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法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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