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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性功能司法鉴定意见书 可以撤销无性婚姻吗?

最近河南开封某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性功能司法鉴定的离婚诉讼申请。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7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经相亲认识。2023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能与原告过夫妻生活,一直以工作压力等各种理由回避该问题。被告的异常行为引起了原告怀疑。2023年12月31日,原告陪同被告到当地一知名三甲医院检查,经诊断,被告因积年恶习,患有勃起功能障碍,精子活力差、生育困难等疾病,男性功能已较大程度丧失,且难以痊愈。另,被告婚后长期冷漠地对待原告,让原告因无法承担妻子的责任而倍感痛苦。在了解到被告婚前就患有该疾病后,原告自觉遭受欺骗,精神饱受折磨,感叹遇人不淑,命运待已不公。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与原告婚姻自主权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特提起诉讼。


那么,被告王某的性功能是否真如原告张某所说呢?原告申请当地法院委托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做性功能鉴定。

经过3天的住院检查,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告王某检验结果符合“阴茎勃起中度障碍。”


原告还咨询了代理律师,律师认为,被告性功能障碍疾病足以影响原告决定结婚的自主意志,并严重影响原告婚后生活,属于民法典中“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法条来源于2001年婚姻法第10条“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事由。


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疾病”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疾病范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现代婚姻生活方式呈现多元化现象,202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4条对婚前医学检查疾病范围作了细化和延伸,新增了“(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由此可见,民法典第 1053 条中“重大疾病”并不局限于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的疾病范围。


因此,恳请法院在把握需告知的“重大疾病”范围时,综合案情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而定,被告所患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是否会对原告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这也是原告为完成民事诉讼中的举证义务,申请鉴定原因。


原告原本应该拥有一段美好的婚姻生活,但因被告婚前隐瞒患病事实,婚后为回避患病事实而编造各种谎言,夫妻间少基本信任,该婚姻关系难以为继。原告正值青春,有权利享有正常夫妻生活,有权利养育子女,若事前知晓被申请人身体状况,坚决不可能与其结婚。


查明病因可以推知被告在婚前就知晓其存在勃起障碍,精子质量差事实。而被告对上述事实明知而不告知原告,系对原告知情权、婚姻自主权的侵犯。民法典第1053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最终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

大家认为原告申请撤销婚姻,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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