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是婚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因性生活问题导致的离婚率显著增加。因此,无性婚姻一直备受争议。随着社会观念和法律的发展演进,对于无性婚姻是否可判离的问题引发了法律界和社会的广泛讨论。
离婚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离婚方式有以下两种:
1、协议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即协议离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诉讼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可以因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因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宜未协商一致而选择诉讼方式离婚。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主要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法院予离婚的规定
如夫妻双方未能协议离婚,欲讼诉离婚,需要在讼诉前了解人民法院判离的标准:
从1980年《婚姻法》开始,我国已经基本明确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结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解除。故,在离婚纠纷中,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客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的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活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根据本项规定,只有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才构成夫妻破裂的事实,如因工作、学业等客观原因分居一个人地或一时怄气分开居住,不构成本项规定的因分居离婚的法定事由。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复杂,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形一一列明,如夫妻双方可能因无性生活发生争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被人民法院判离。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一方可以以夫妻之间无性生活为由要求离婚,那么是否就能够被判离,笔者认为,一是需要以无性生活为由要求离婚的夫妻一方举证证实夫妻之间无性生活,二是需要经人民法院认定夫妻破裂现已经破裂。
无性婚姻
夫妻生活中,导致造成无性婚姻的原因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生理上的原因导致无性婚姻。如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生理疾病导致夫妻双方无性生活,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积极的就诊治疗,双方共同面对,解决问题,对经过治疗后确认难以治愈,且影响了夫妻感情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请的,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另一种是心理上的原因造成的无性婚姻。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有心理疾病或心理障碍等不同原因不愿意与夫妻另一方性生活的,且在对方就此多次沟通提出后一方仍拒绝, 说明了夫妻之间无感情或感情破裂,对方不愿意继续过无性婚姻而提出离婚的,说明夫妻感情不可修复。因此,因心理原因造成的无性婚姻,亦应属“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以无性婚姻为由的提起离婚诉请的案件中,了解人民法院判离的认定标准后,还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双方之间无性生活且导致夫妻破裂的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诉请,否则仍存在人民法院驳回离婚诉请的法律风险。
夫妻之间是否有性生活,属于夫妻双方的隐私。在生活中,相对不太方便取证。如夫妻一方持有相关证据,持有证据的一方也应慎重并注意以合法的方式出示,减少对夫妻另一方的伤害。在此类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中,当事人一般均会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而根据无性生活的原因不同,证据存在的形式也不尽相同。第一,生理上的原因导致夫妻无性生活的证据材料一般有:(1)一方性功能障碍的疾病诊断证明等资料证实;(2)女方处女膜完整的证明资料;(3)其他证据资料。第二,心理上的原因导致夫妻无性生活的证据材料一般有:(1)对方口头、书面保证书等;(2)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3)视频、音频资料;(4)其他证据资料。
无性婚姻并不必然意味着夫妻感情破裂,但如果一方并不介意,或因婚姻关系存续多年或因家庭感情十分稳定等原因愿意继续共同生活,这段婚姻便不至于走向终结。生活中,也有许多夫妻更注重双方之间的感情、注重夫妻另一方的性格、品质等优点、注重孩子成长选择共同生活,也是对婚姻的选择。
编辑:韩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