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于己有利的事实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应有之义;而当事人主张于己不利事实,构成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虽然自认不构成证据的一种,但是基于对方当事人针对一方当事人陈述事实或观点的同意,往往会直接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自认虽然是对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表达,但有时又往往是可控的。以一起多年夫妻离婚诉讼为例,对举证环节中“自认”有多重要,可以窥见一斑。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案情做简化处理。
一、以案释法
冯某与江某是一对结婚多年的老夫妻,两人白手起家建起自己的工厂,男方冯某为打拼事业,全身心投入到工厂,女方江某一边带孩子,一边辅助丈夫打理工厂事务,后来年冯某因为有了外遇开始长期不回家居住,后期连春节都在外面过,这样的生活二人持续了二十余年,直到他们的女儿大学毕业并参加了工作。这时的江某决定勇敢结束这场貌合神离的痛苦婚姻,可当第一次来法庭谈话,便明显感觉法官不倾向判决离婚的意思,想想也是,毕竟在外人看来已经是半辈子夫妻了,还牵扯到两个家族利益等等各种因素。
开庭那天,江某那个气焰极强的丈夫信心百倍地来了,耍了一番威风后便自信地坐在被告席上等候回答法官的问题。
法官:原告和你离婚,你什么意见?
被告: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基础很牢固,这些年打拼下的家族公司,很不容易,这些家底都是我们共同的,家里的钱随她便花。
法官:原告说你在外面有外遇,你怎么看?
被告:没有这事,说那话也是听信谣,值得离婚?都老夫老妻这么多年了。
法官:可是原告说你俩已经分居有十五六年,快20年了,这个属实吗?
被告:我去年春节还去她家看我老岳父呢,拎着水果。
法官:你在那儿过夜了吗?
被告(委屈的口气):没啊,你问她,连门都没让我进去,是不是?还把门锁给换了!
法官:那你们到底分居多久了,没有十五六年?
被告:没有,哪有那么长时间。
法官:那有多久?
被告:我想想啊,嗯,大概,最多也就七八年左右。
庭审到这里,基本上可以断定,对江某是很有利了,果然一审判决二人离婚。冯某上诉,到处纠缠胡闹,被他们的女儿出面干预,后来又自行撤诉。
法院在判断离婚时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男女双方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程度,这点与夫妻是否分居有直接关系。我国民法典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的”标准基本很难靠举证来完成。因为分居情况各不相同,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夫妻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的,法院不会判决离婚。所以江某也已经做好了将离婚官司长期打下去的思想准备,却不曾想由于冯某自认长期分居事实而顺利达到离婚目的。
二、自认的法律规定
法庭问话出现在法官询问阶段,但一个优秀的代理人也可以抓住庭审询问和辩论环节,通过申请提问、询问证人、质证、答辩等方式来获得对己方待证事实的有利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自认在民事类纠纷中的独特作用,一般适用于涉身份类案件中比较常见,主要存在于家庭析产、继承,离婚和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类型案件中。
自认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证据一章,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肯定了自认的法律效力,同时也规定了自认的方式有三种类型:明确承认,默示承认及代理人承认。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三、对自认的限制规定
由于自认将产生对方当事人免于举证的效果,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此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1.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2.不构成自认的情况:自认事实与查明事实不符;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