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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普法丨协议离婚二人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01

案情回顾


张某与王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张小某,就读于本地某所初中。后张某与王某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因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来到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立案后,经查明,张某名下银行卡有存款10万元,张某和王某共有商品房1套,二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过错方。


02

审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平分10万元存款,每人5万元;张小某归女方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商品房双方平分,商品房划到王某名下,由王某带张小某居住,王某需要按该商品房市价,将一半金额支付给张某。


对此结果,张某、王某均无异议,案件至此审理完结。


03

法官说法


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离婚,那自然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这也一直是离婚案件的关键矛盾点。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在进行约定时,规避法律的约定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对离婚时婚姻财产分割方面作出了调整,与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过错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在财产分割上体现对过错方的否定评价。这里的“过错”指的是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对离婚存在过错的情形。因此,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可以将该原则运用在财产分割请求中,要求对方少分财产。


(李莹莹)


-END-


内容来源 | 北方法制报

内容审核 | 邹昆仑

新媒体编辑 | 王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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