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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

那么,如果真的要出城,城内的财产怎么分割呢?

【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条理解】

该条款是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

第一类很好理解。

第二类中因人身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法律规定属于个人,是因为这笔补偿是用个人的身体健康换来的,具有强烈的个人属性,所以规定为个人所有。

第三类适用于夫妻感情本来不好的情况,通过明确约定为遗嘱或赠予给个人,可以避免即将离婚或者可能离婚的配偶参与这笔财产的分割。

第四类也很好理解,因为没有分割的现实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条理解】

首先,该条款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定义。

1、财产获得的时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从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或者夫妻关系自然终止之日的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其中“所得”是指夫妻所得,包括一人所得、共同所得。但该“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实际的占有,举个例子:如夫妻一方中了100万彩票,但是在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按照上述规则,仍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其次,该条前4项明确列举4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并用第5项作为兜底条款,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且在司法解释中也对此项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并且,此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自己的配偶出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转账、消费等,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这是对于该权利最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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