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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能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协议离婚时能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并没有将损害赔偿的请求限定在诉讼离婚的方式上,也就是说,协议离婚时可以根据对方存在出轨、家暴等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期有这样一个判决证明了此事。

案情介绍:王女士2020年12月与徐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夫妻双方于2019年8月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导致女方左上臂韧带损伤。后经双方共同商议达成一致,男方赔偿人民币贰拾万元,并分两次支付给女方。男方已经于2019年9月5日支付第一次的拾万元赔偿金给女方,但第二次拾万元尚未支付,男方应于离婚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付清。

双方主张:原告王女士主张被告徐先生要支付10万元赔偿金给自己;被告徐先生主张自己没有支付能力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女士与徐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徐某于离婚生效之日起半年内支付王某赔偿金10万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徐某提出的现阶段经济能力不足,无支付能力的意见,无法构成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理由,本院对徐某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徐先生于向原告王女士支付赔偿金10万元。

秦嘉泽律师认为:法院认可离婚协议中的损害赔偿,赔偿既可以是因为家暴导致医疗费赔偿,也可以是因出轨等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离婚协议约定的赔偿很有可能无法实现,还是要依靠诉讼实现拿到赔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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