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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离婚后女方不能主张家务补偿金

核心提示:家务补偿金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提出。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109号(2024年4月8日判决)

案情:

1、2022年7月,法院判决准许男方和女方离婚,某房由男方使用,某某房由女方使用。

2、上述判决查明,双方分居多年,近十年来男方与案外人生育两个孩子。

3、本案中,女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男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及家务补偿20万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男方的过错已予以证实,过错赔偿金调整为5万元为宜。考虑到男方已与案外人生育两个孩子,可以推定男方早已与第三人共同生活居住至少十年,家中事务显然只能由女方承担,因此酌情支持家务补偿金15万元。

故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及家务补偿15万元。


广州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条规定,女方有权在离婚时向男方请求补偿,但其在离婚诉讼中未有提出。现双方已经离婚,女方离婚后再单独提出该经济补偿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改判男方仅向女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笔者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金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也可以在条件具备时单独主张;但对于家务补偿金,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并没有规定可以在其他诉讼中主张。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已经进行了处理,不存在另行主张家务补偿金的前提。对于离婚损害补偿金,可以由法院进行酌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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