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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可以随时重新提起离婚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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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果为以下四种情况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即法院经过实质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仍有修复可能,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时间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即经过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调解和好,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

三、原告撤诉的案件,即原告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书的案件。

四、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即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的意思表示,但因其在诉讼中的一些行为被人民法院推定为撤诉从而产生撤诉的效果。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2种情形:

1、原告应当预缴而没有预缴案件受理费,经过法院通知,仍不预交或原告申请减免、缓交或免交诉讼费未获得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

2、原告,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的例外情况:

1、有新情况、新理由的。被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重启离婚诉讼程序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新情况、新理由是指相关事实在前次诉讼中未出现或未经过法院审查,且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

2、如果是被告提起离婚诉讼的,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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