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咨询离婚的情况比较多,本期简要讲一下离婚诉讼中涉及的“房产分割”。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房产,主要包括商品房、小产权房、农村自建房,以及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集资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分房。
商品房
商品房,即通过市场化交易途径,以正常市场价值从开发商(新房)或者个人(二手房)手中购买的房屋,以建在城镇范围内的居多。
商品房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主要参照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摘取主要观点如下:
1. 如商品房为一方以自己名义(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上只有购买方的名字,下同)全款购买于婚前,则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在双方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 如商品房为一方以自己名义购买于婚前,但仅在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继续还贷,离婚时一般仍属于购买方所有,但另一方可以要求对婚后已还的贷款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对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实践中可参考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
裁判观点
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
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
“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
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3. 如商品房为一方父母以其子女名义购买,该购买行为发生于婚前,则属于该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4. 如商品房为一方父母在双方婚后购买,同时未明确指定为己方子女购买,则属于双方婚后取得的赠与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通常是对无法取得房产证、不能正常上市交易的一类房屋的概括称呼,成因可能是农村自建房,可能是未取得土地开发手续的违法建筑等。
对于此类房屋,我国法律规定并未明确界定是否属于当然可分割的财产,系因“小产权房”本身不具有完整的权利属性,缺乏“可处分”的权利特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实务观点:
1. 因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暂不予处理。
2. 如有合法来源,可视使用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
3. 根据房屋数量双方分割使用,保障基本居住权。
自建房
对于农村自建房,大部分属于形成于全体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共有财产,但对于女方婚后以男方或其父母宅基地为基础自建的房屋,因宅基地的流转严格限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此女方通常无法取得房屋权属,但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需要考虑男方享有宅基地份额、双方婚后出资占房屋价值的比例等因素。
政策性分房
对于婚后取得的“集资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分房(此处仅指无法办理房产证而无法上市交易的情形),因该等房屋的取得依赖职工一方的工龄、职级等对单位贡献大小等因素,取得对价通常低于市场价值,该等权益专属于职工一方,离婚分割时以房屋权属判归职工一方为原则,同时根据另一方出资情况、出资份额、孩子归属以及双方在婚存续期间的过错因素等予以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我国离婚诉讼中涉及的房产分割的主要观点了,当然前提是双方未就房产分割达成在先约定,否则还是那句老话:有约定从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