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一致
适用情形:双方可以就股权的分割方式及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优点:利于化解矛盾,方便执行。
缺点:适用范围有限,无法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情况。
2.评估
适用情形:1、夫妻仅一人为公司股东非独资公司,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且不能对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2、夫妻仅一人为公司股东非独资公司,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但法院认为股权应该判决给一方所有,给与另一方补偿款,且双方不能对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
优点:适用范围广泛。
缺点:1、在账目不全或公司经营者不配合的情形下,无法评估。2、因为大多数公司的账目不真实,可能导致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脱节。3、评估费金额大,评估时间跨度长,不利于问题的快速解决,且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3.竞价
适用情形:1、个人独资公司,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的;2、股东仅为夫妻双方的公司,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的;3、夫妻一方是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并且不愿意共同经营的。(仅江苏地区)
采用竞价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北京高院原则上认为仅适用于第一、第二种情形,对于第三种情形,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还是采用评估的办法确认股权价值。仅江苏高院认为在符合第3种情形下,可以直接采用竞价的办法确认股权归属,及股权价格。
优点:公平、高效。
缺点:1、股权竞价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如为获得公司控制权或者害怕失去公司控制权导致对方利用公司攻击自己等,使得竞得的价格偏离实际价值;2、可能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易主,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
4.参考市场价
适用情形:企业管理混乱,账册不全或者经营者拒绝提供财务信息,导致无法评估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上海和山东的法院的做法和北京江苏法院的做法是不一致的。上海、上东法院遇到此类情况,如其他股东不行使购买权,则直接将股权进行分割;北京、江苏法院则会按照市场价确定股权价值。
优点:能尽最大限度确定股权价值,给与另一方相应补偿。
缺点:备案的财务资料,往往不能反映真实的经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等水平进行确认,操作难度大,且确认的价值和实际的价值便偏差大。
作者简介:周悦律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理婚团队公司业务的负责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及基金从业资格证,致力于公司股东纠纷、股权架构设计和分割、家族财富传承、税收筹划等领域的研究和办理,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及私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