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上述规定, 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持有的股权的归属进行约定; 同时, 夫妻在离婚时, 也可对一方名下的股权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 》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在进行股权分割时原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夫妻股权分割的相关处理规则如下:
(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 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 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的比例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 由其他股东购买相应的股权。人民法院对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 分配给当事人。
(三)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 视为其同意转让,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公司的人合性, 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当某一股东的婚姻出现危机, 涉及夫妻股权分割时, 可能会引起股东纠纷。案例:一上市公司拟对某公司进行增资,此时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闹离婚, 该股东与其妻子协商将一半的股权分割给其妻子。其他股东无法与其妻子就购买其股权达成一致。最终上市公司放弃对某公司进行增资。某公司因此错失良好发展机会。如何预防该风险呢? 建议如下:
在公司章程里对夫妻股权分割进行规定, 最好将夫妻婚内股权财产约定和离婚股权分割之两种情形, 分别制定出不同的规则。比如, 规定夫妻婚内不得将一方持有的股权约定给另一方所有。对于离婚股权分割, 可以规定股东不得将其股权分割给夫妻另一方; 也可以对股权分割的处理程序进行明确规定。
在实务中, 争议较大的是股权分割的价格确定。股权分割不需要支付对价 (如约定夫妻各持有一半股权), 有的夫妻为了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故意将股权价格提高, 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可以在章程中明确价格确定方法, 如规定其他股东如对股权分割确定的价格有异议,或者夫妻无法确定股权价格时, 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价格或评估价格, 由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