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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楚说法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婚姻如何解绑

现实生活中

因一方患精神疾病

导致夫妻感情弱化

甚至难以维系婚姻关系

那么

当精神疾病患者婚姻“遇障”

该如何处理?























近日,大姚县法院新街中心人民法庭成功办结一起被告为精神病患者的特殊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芬、被告李某才于2005年10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产生矛盾,2020年1月双方曾经协议离婚但因手续问题未果。2020年3月被告李某才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多次入院治疗,虽有好转,一旦停药后病情便时常发作,双方便一直分居生活。

2021年10月李某芬向大姚法院起诉离婚,由于经过治疗李某才的病情得到一定好转,李某芬也未能提出足够证据印证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法官在审理后认为双方系自愿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已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子女还小,需要父母的关爱,并且完整的家庭及家人的陪伴关心对李某才病情康复有帮助,在此情况下李某芬于情于理都应给予李某才相应的支持和帮助,故大姚法院未支持李某芬的离婚请求。

2024年1月李某芬再次向大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承办法官在庭审前深入当事人所在村组,与昙华司法所所长及村委会书记一起到李某芬和李某才家中进行走访调查。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并对李某才今后的居住及生活问题也进行了安置。1月30日,李某芬按照双方约定给付了李某才经济补偿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

精神病人是否离婚由谁做主?

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方面,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子女抚养权的如何归属?

当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精神病人一方,由法定代理人代养的要求时,因精神病人本来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更不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故在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时,子女的抚养权更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行使,而关于抚养费问题,精神病人尽管具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欠缺抚养的能力,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向精神病人主张抚养费,该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精神病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出于弱势地位,为使其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应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在精神病人不能维持其经济需求的情况下,对精神病人的分割比例予以适当倾斜或者对精神病人进行经济补偿。对于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在目前情况下,法律所能做到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弱者,法官也尽可能的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及诉求,以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因此为了防止精神病人在协议中处于不利地位,精神病人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





审 核:陈 颖

编 辑:杨祯玮

来 源:大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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