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服刑人员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
2015 年2月4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实施。这是最高院根据2012年8月新修改的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的最新解释。
一般而言,公民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起诉立案“原告就被告”原则。对于一般离婚案件管辖法院都比较容易确定,但涉及到监狱服刑人员的离婚案件,按照以下分别对待:
一、当夫妻双方都被监禁(在监狱服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如果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应当在以下法院起诉立案。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当夫妻双方都被监禁(在监狱服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时,立案管辖法院的确定,因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时间长短而有不同。(1)当被告被监禁(服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服刑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当被告被监禁(在监狱服刑)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一年的,由被告的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械。
即当双方当事人都在监狱服刑,而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根据被告服刑时间的长短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被告服刑时间一年以上的,由被告服刑地法院管辖立案。被告服刑期间不满一年的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即被告的原户籍所在地或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总体而言,该条规定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延伸。
二、夫妻一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而另一方想起诉离婚,应当在以下法院起诉立案。
根据民诉法第22条规定,对被监禁或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有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只有被告在监狱服刑,不论被告服刑是否超过一年,均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诉法作出此项规定,正是体现了便民原则,方便原告起诉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