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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的地域管辖汇总

#婚姻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这两天有很多人咨询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卜律师将婚姻案件的管辖问题汇总如下:
(一)【一般情况】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一方在国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一方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双方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双方为军人】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七)【一方离开住所地、双方都离开住所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十一)【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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