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所指的“事实婚姻”,不是指所有仅仅因为未领证而在一起居住生活的男女关系,而是特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欠缺形式要件的狭义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
之前:
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由于当时法律认可事实婚姻的效力,即便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之后:
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事实要件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由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况下婚姻无效,则须先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才能处理离婚诉求,否则,一律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属于事实婚姻,其婚姻管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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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事 | 同居感情淡了可以起诉“分手”吗?财产、孩子怎么办?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