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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离婚法院彩礼需部分返还

身边的事儿

2020年,刘某(男)与赵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赵某收到刘某见面礼3.1万元。2021年,赵某收到刘某彩礼12.8万元、“猪羊钱”3.6万元。2021年12月,双方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刘某为赵某购买“三金”,花费约1.5万元。后刘某与赵某共同生活并外出务工,双方于2022年5月产生矛盾,一起从外地返回老家。因矛盾一直不能解决,双方决定“离婚”。刘某向遂平县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及其父亲赵某某、母亲秦某返还彩礼。


判决结果

法官审理该案后认为,彩礼是双方为结婚而按习俗给付的聘礼或礼金。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缔结婚约,原告刘某按照习俗给付被告赵某见面礼、彩礼、“猪羊钱”共计19.5万元,三项钱款均属彩礼款。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关系解除后,被告赵某应当返还彩礼款。赵某某、秦某作为赵某的父母,系子女婚约的实际操办者,且与赵某系家庭成员,财产不具有分割性,故赵某某、秦某应当与赵某共同承担返还原告彩礼款的责任。原告为被告赵某购买“三金”的费用,属于赠与,不应返还。综合考虑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及生活中花费等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赵某某、秦某向原告共计返还13.65万元。。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彩礼是双方为结婚而按习俗给付的聘礼或礼金,有着促使双方履行婚约的作用。本案中,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的父母是彩礼的收取者,应与女方承担共同的返还责任。除去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及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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